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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韩城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欧宝体育官方登录    发布时间:2025-03-24 01:26:58

  为维护市民健康权益,加强全民普法工作,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及警示作用,现公布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消毒是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的关键,来不得半点马虎。本案中的医疗机构使用过期的消毒产品,看似是工作的疏忽大意,实则是对日常工作的懈怠。医疗机构应主动提高思想认识,购进所有消毒产品时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该批次消毒产品的安全评价报告,定期清理临期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等,杜绝使用过期药品、消毒产品等。

  二、韩城某民营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对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案

  2024年5月,韩城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韩城某民营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对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本案中该民营医院放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为受检者进行屏蔽防护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该民营医院警告,并处以5000元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控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该案件的发生,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未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有关;医院方违背了医疗机构为公民健康服务的宗旨,损害了公共利益,医院方承担主要责任,应依法惩处。

  2024年11月,韩城市卫生健康局接群众举报称,韩城市新城区韩塬路南段附近“某某口腔诊所”工作人员存在无医师证行医现象。韩城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工作人员鱼某某正在给一名患者进行口腔根管治疗。经过进一步调查,该口腔诊所工作人员鱼某某无《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查实了韩城某某口腔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口腔诊所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本案暴露出个别医疗机构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医疗卫生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医疗机构不能为了盈利而触碰法律的红线,一定要聘请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并且注册后,方可执业。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坚持带头遵法学法守法,做依法执业的表率,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秩序。

  2024年5月,韩城市卫生健康局接到渭南职业病防治院疑似职业病告知书:“陕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8人在做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中被界定为疑似尘肺病病人”。随即,韩城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现场调查并了解相关情况,经检查发现: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此8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责令该煤业有限公司立即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6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依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档案的最大的目的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提供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

  依法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既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促进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企业不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还要结合自己的详细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通过逐渐完备管理体系,加强教育培训,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最终实现员工健康与公司发展的双赢目标!

  六、韩城市某洗脸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2024年10月,韩城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韩城市某洗脸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以1600元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还应当依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本案的办理,增强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促使其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同时,也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让我们消费者了解公共场所应具备卫生许可证等合法资质,以便在自身权益受损时能够及时维权。

  2024年11月,韩城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韩城市某村卫生室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的治疗室药柜旁生活垃圾桶内放有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安瓿瓶。经进一步调查确定该村卫生室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该卫生室警告,并处以7000元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不当,极易造成感染风险,对旁边的环境造成污染。本案的办理,帮助当事人提高认知、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同时也对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